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xx,喊名“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xx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0x0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金溪县xx镇xx村xxx组xx,家住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号。2007年4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黄x荣因被告人黄xx请人在金溪县xx镇xx村xxx组的xx山上砍树修路造成黄x荣栽在山上的树苗被砍倒的树干压坏,黄x荣及其丈夫黄x国要求黄xx对压坏的树苗进行赔偿一事双方发生争吵,后黄x国夫妇与黄xx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黄xx与黄x荣都随手从山地上捡起树枝,并用树枝互相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黄x荣的右手大拇指处被黄xx用树枝打伤、黄xx左手背被黄x荣用树枝打伤。后双方被旁人劝开,双方用于打架的树枝也丢弃至旁边山上。
经鹰潭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x荣右手第一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xx左手背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黄xx向金溪县公安局自首。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黄x荣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x国、黄x华、黄x文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黄x荣的陈述;
3被告人黄xx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黄x荣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x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黄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亦有过错、黄xx具有前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至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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