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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检刑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泾阳县**镇**路**院**楼**,陕西交通技师学院宿管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向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同被害人李某某系同居关系。2019年4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离开与李某某居住的泾河新城永乐镇**厂家属院6号楼3单元4楼西户住所,骑自行车到朋友姚某某家喝酒闲聊,在此期间,该黄能喝半斤白酒。直至晚上19时许,该黄独自回家,关好大门后,转身发现李某某醉酒躺在沙发上,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案发现场客厅发生吵闹。该黄害怕李某某躺在沙发上过夜生病,将李某某架至俩人卧室床上,李某某依旧不依不饶,继续吵闹,该黄骑在李某某身上,抽了李某某两个耳光,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用手将该黄的左手臂抓伤,用脚在该黄身上乱蹬,踢到该黄的裆部,该黄恼羞成怒,用拳头在李某某头、脸、耳等部位多次击打,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不再反抗后,该黄即停止殴打,两人继续谩骂约三十分钟后该黄便躺在床上休息,没有再理会李某某。次日凌晨五时许,该黄起身准备喝水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嘴角及右眼眶处流血,昏迷不醒。随即联系李某某的儿子周某某回来,周某某到场后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120医生检查,确认被害人李某某已当场死亡。110处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为琐事对同居女友李某殴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锋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近亲属提交的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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