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6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道中**号,住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委会**村,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9月15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1月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仁化县**镇**村委会**村“**坑”,看到高某某在指挥挖掘机司机李某某修筑小路,便与高某某争论该处竹子于2016年被挖走一事。高某某解释称此事与其无关,于是让被害人何某某过来与黄某某理论。之后,黄某某与何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并倒地,在地上相互抱打,期间何某某的右手被打伤。随后赶来劝架的高某某、李某某将黄某某、何某某分开。经广东省仁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与被害人何某某未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桥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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