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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荀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对面**建设生活区的宿舍内喝酒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执。争吵中,黄某某叫来工友马某某、王某丙、雷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后双方发生推搡打斗,冲突中黄某某在宿舍的二楼楼梯口处踢了被害人王某甲胸口位置一脚,导致王某甲摔下楼梯。接着,黄某某、荀某某、马某某、王某丙、雷某某又冲到宿舍一楼殴打被害人王某乙,被在场其他工友劝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人黄某某、荀某某、马某某、王某丙、雷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民间纠纷调解协会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赔偿王某甲人民币375000元。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对黄某某、马某某、荀某某、王某丙、雷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同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768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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