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室内,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头面部、持板凳殴打刘某某胳膊,致其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铁质菜刀照片、铁质凳子照片、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及轨迹材料、健康证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解晓彤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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