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63号
京通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黄明祥,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5042129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万盈镇益民村四组21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明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明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辛屯村15号门前,因协商生活补助的问题与其雇主余保洲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后互殴,黄明祥用拳头殴打余保洲的头面部,致余保洲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余保洲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明祥于案发当日17时接余保洲电话后主动返回案发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中美、高彩红、修萍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保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明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咨询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明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明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明祥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明祥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门前,因协商生活补助的问题与其雇主余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后互殴,黄某某用拳头殴打余某某的头面部,致余某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当日17时接余某某电话后主动返回案发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后于2020年3月17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高某某、修萍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咨询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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