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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6********,彝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雷波县马湖乡“极度空间”歌城酒后摔跤戏耍,黄某某将谢某某摔倒在地后却被谢某某用拳头、手机殴打其头部,后双方被朋友劝开。黄某某被劝开后即离开“极度空间”歌城准备回家,在回家途中因不满被害人谢某某殴打又返回“极度空间”歌城对谢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谢某某右侧颞部、左眼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谢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眼眶下壁、内侧壁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新文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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