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晚20时许,在本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下,被告人黄某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口角。期间孙某甲用拳头击打黄某某面部。黄某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钥匙扣上的尖锐物向孙某甲腹部连捅两次,造成孙某甲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腹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某甲报警后,黄某某离开现场并将伤人的锐器丢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盾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并造成轻伤的伤害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果树森
检察官助理:杨业广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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