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萧县**院**栋**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妻子代某某经过萧县龙城镇大碗茶饭店时,因黄某某店铺开业刘某甲送花篮祝贺,代某某到刘某甲经营的大碗茶饭店内准备对刘某甲表示谢意,黄某某在饭店路南等待,代某某从大碗茶饭店出来时,由刘某甲的丈夫刘某乙送出,在饭店门口,因刘某乙手搭代某某肩部,并用手摸了其臀部,因此黄某某与刘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经鉴定,刘某乙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部及右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到萧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刘某甲、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勘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毅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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