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五部刑诉〔2019〕44号
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查证据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0日、2019年9月19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房屋使用问题,在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大街**街的**房屋处,搬梯子欲强行进入室内,房屋内人员王某阻止其进入,双方在推搡过程中,黄某某用梯子打砸、撞击王某胳膊、手臂,致王某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9日上午在宁波市鄞州**路与**路交叉路口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1. 证人李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丁丁
代理检察员:刘 屏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肆佰玖拾伍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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