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通过手机软件认识后,二人在网络上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后黄某甲从老家辽宁省大石桥市到黄某乙务工的江苏省无锡市与黄某乙见面,黄某乙也去过黄某甲老家。后在接触的过程中,黄某乙发现黄某甲性格偏激,便欲与其断绝关系,同时因思念子女就与父母返回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老家过春节。2018年2月,黄某甲通过微信获知黄某乙已在四川老家,同月13日便从其老家辽宁省大石桥市来到茶坝镇,在超市购买两把尖刀、手套等随身携带。为找到黄某乙,黄某甲让蒋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并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同时租用蒋某乙(另案处理)的摩托车在茶坝镇及其附近乡镇寻找黄某乙的住所。20日下午,黄某甲在蒋某甲(另案处理)帮助下,在茶坝镇章怀山处找到黄某乙及其家人,便一路尾随至杨柳村破锣垭村道路“三元匾”斜坡处,拦住黄某乙要求得到说法,黄某乙丈夫陈某某和母亲鲜某某上前制止,黄某甲便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划伤陈某某的脖子,陈某某在躲避的过程中摔下山崖;黄某甲拉扯黄某乙离开,鲜某某抱住黄某甲腿阻止被黄某甲踢开,由于被树木挡住未摔下山崖;黄某甲继续将黄某乙朝破锣垭方向拉拽,黄某乙用力挣扎,黄某甲松手致使黄某乙摔下路边12米高陡坡受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乙本次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陈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5月6日,民警在天津市火车站站前广场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陈某某、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醉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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