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三亚市**区**队**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7日晚,在常熟市金鳞路美团外卖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黄某某持拳头将被害人吴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季某某、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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