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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多次索要离职工资未果,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把不锈钢菜刀藏在衣袋中,从住处出发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园**栋**楼**科技有限公司前台,向被害人陈某甲问询工资发放情况,陈某甲称老板未签名故不能发放,黄某某突然拿出菜刀砍伤陈某甲左边头部,逃离后将菜刀丢弃在该栋2楼北面步行楼梯口,菜刀已被民警起获。

经鉴定,陈某甲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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