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程某某在本区云埔街云庆路9号广州**物流有限公司7号仓库,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某某用右脚踢被害人程某某的后背导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程某某进行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4.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595****;保证人: 刘某某,联系电话:1847606****。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卷,录像光碟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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