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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户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和韦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后准备离开,刘某某的小孩摔倒,韦某以为是黄某某推倒的,黄某某否认,双方发生争吵后各自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与韦某某相约到澄海区汽车站打架,黄某某叫上朋友“阿某甲”、“阿某乙”(均另案处理)帮忙,来到汽车站时再次与韦某发生争吵,韦用脚踹黄某某,黄某某和“阿某甲”、“阿某乙”围殴被害人韦某,韦某抱住黄某某摔倒在地,双方扭打在一起,黄某某手持菜刀砍向韦某的后背和头部,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一中队在设卡盘查中抓获。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韦某的陈述;

2. 证人王、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 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书;

5.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提取的作案工具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

6.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7. 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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