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日期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4418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苑**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被害人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市**区**栋**号**的宿舍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某遂使用房内的木椅以及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卢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卢某某右侧第5、6节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同时对被害人卢某某的iPhone8plus(价值人民币1767元)进行毁坏,致手机无法修复使用。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椅子两张、木棍一根等;2.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等;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洁明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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