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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成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刑)和被害人钟某某、汤某某、黄某乙二方分别与朋友在清远市清新区新乐酒店KTV不同包厢唱歌、喝酒。其间,汤某某因小事同被告人一方发生争执,后被劝开。至8日1时,被害人一方结账离开,行到中山路玛芝莲面包店路段时,成某某、叶某某等人追上来,持啤酒瓶、塑料凳对被害人汤某某、钟某某、黄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乘坐黑色小轿车来到上述地点,伙同成某某、叶某某等人持木棍、啤酒瓶及使用拳脚继续对被害人黄某乙、钟某某进行追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钟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汤某某、黄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温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汤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5.同案犯成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7.鉴定意见;

8.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19册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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