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7194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听见其位于阳春市春城文塔新街一巷19号的住处有敲门声,怀疑是被害人谢某某所为。当日7时许,谢某某正在其位于阳春市春城文塔新街一巷16号的家门口扫地时,黄某某上前责问谢某某,随后将其推倒在地上。黄某某抢过谢某某的扫把后,用扫把、拳头、脚等对谢某某实施殴打。经阳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书记员:刘舒婷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
3.证据目录一份;
4.随案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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