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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认为其妻子与其离婚是由被害人梁某甲造成,便心生不满驾车来到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梁某甲家门前,与梁某甲、梁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某将梁某甲推倒在房子旁边的排水沟内,致使梁某甲右手骨折。经宾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

2. 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梁某乙、葛某某、梁某丙的笔录;

3. 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梁某甲的笔录;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的笔录;

5. 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

6. 勘验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辩认笔录、方位图、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慧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9页,肆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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