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朱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是夫妻关系,2020年6月10日8时许,二人因楼顶排水管问题发生争吵,朱某某用竹棍打了两下黄某某。2020年6月11日7时许,朱某某在楼顶装好排水管后走到一楼,黄某某从厨房拿一把菜刀冲过来对着朱某某头部砍了一刀,朱某某用手挡,又被黄某某砍伤双手,黄某某拿刀追砍朱某某,朱某某往家门外跑,后被送人民医院治疗。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右侧尺神经完全离断,右侧正中神经不完全离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尺动脉、静脉完全离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尺骨不完全性骨折并部分骨缺损,右尺骨茎骨折并部分骨缺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额部至左眼眦处缝合创长6CM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刀具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8.光盘1张。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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