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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底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采石场帮老板开勾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游玩时结识了被害人韦某甲,两人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纠葛,被告人黄某某心生怨气,遂于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携带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一把黑色折叠刀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大酒店附近韦某甲经营的**养生堂寻找韦某甲,欲对韦某甲实施报复。被告人黄某某在**养生堂前台处遇到韦某甲,其伸出左手抓住韦某甲的肩膀,右手从衣服口袋里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向韦某甲的胸部,韦某甲侧身时其又持刀捅向韦某甲的左侧肋弓处,韦某甲用力将被告人黄某某推倒到前台处,后被告人黄某某欲拿刀捅向韦某甲的头部,韦某甲抬起左手臂抵挡,其左手臂被刀划伤。韦某甲因流血过多体力不支摔倒在地,被告人黄某某欲继续持刀捅韦某甲,韦某甲用力踢打反抗,并大声呼喊救命,楼上员工韦某乙回应发生何事,被告人黄某某听到声音后迅速逃离现场,韦某甲起身追赶至一楼,但因体力不支再次倒地。韦某乙赶到后扶起韦某甲,捂住其伤口,韦某甲小姨蒙某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韦某甲送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韦某甲的伤势为:一、多处刀伤:1、左肺裂伤;2、左上肺动脉破裂;3、左第4肋间血管断裂;4、左侧血胸;5、腹腔穿通伤;6、多处皮肤裂伤;7、左肱三头肌断裂;二、失血性休克;三、失血性重度贫血;四、肺部感染。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感情纠葛,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娴园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审讯笔录一份随文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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