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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因生活琐事到被告人黄某甲家中理论,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甲拿着一把用水管焊接的钩刀,先用刀背砍向被害人黄某乙左手臂处两三下,再用刀刃砍了黄某乙左手臂一下,被告人黄某甲看到黄某乙受伤倒地后就拿着钩刀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因外伤引起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左上臂下段后侧损伤缝创愈合瘢痕长5.0CM,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建议适用简易程序》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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