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因酒后与被害人某某甲发生言语冲突,后回到自家拿上一把西瓜刀并前往靖西市**镇**村**屯找某某甲,途中亲属劝阻未果。当日3时许,黄某某持西瓜刀来到靖西市**镇**村**屯篮球场三岔路口附近路段,某某甲看见后手持一根竹竿往黄某某所在方向走去,二人靠近后,双方又发生争吵,后黄某某手持西瓜刀砍向某某甲,某某甲用竹竿挡住,黄某某见状再次持刀砍向某某甲,此次将某某甲手中的竹竿砍成两段,并砍中某某甲右手小臂,致使某某甲右手小臂受伤,在场群众将黄某某手中的砍刀夺下,并让其妻子将黄某某送回家,某某甲亲属连夜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某某甲所受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西瓜刀、竹竿。
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就医情况表、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某某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9217****,1877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