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叶某甲在惠阳区**街道办**山庄喝酒时发生矛盾,叶某甲动手打了黄某某后离开。黄某某心存气愤,便伙同钟某某(未到案)、“大炮”(未到案)二人驾驶小车在惠阳区**街道办**路口将叶某甲驾驶的小车截停,并将叶某甲拉下车进行殴打,致使叶某甲眼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09月15日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三和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证人叶某乙、叶某丙、陈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运强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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