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上午7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家中厨房向奶奶曾某某要钱,未达目的后为发泄情绪,用凳子将曾某某头顶部、左肘部打伤,造成被害人曾某某头部裂伤、左手尺骨鹰嘴碎裂性骨折。2019年11月12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目前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公安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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