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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捷胜镇**村**号,住汕尾市城区**工地宿舍。2011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其多次传唤不到案在逃,于2013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乙与同村村民黄某丙等人分别在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联安村新公路旁被告人黄某甲几兄弟开设的“亚辉生啤”露天冰室饮啤酒时发生口角纠纷并打架,最终被在场的黄某甲及其胞弟黄某丁(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劝开。被害人黄某乙回家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劝架时偏袒黄某丙,对此心生不满并从家里取了一把菜刀返回冰室找黄某甲、黄某丁,黄某甲、黄某丁等人得知情况后离开冰室避开黄某乙,黄某乙在冰室内寻人未果遂持刀砍砸、脚踢冰室内的桌椅、电视机等物品,黄某甲、黄某丁得知后进入冰室,持铁锤等工具与黄某乙对打,并将黄某乙手中菜刀打落在地,黄某乙见状逃离,黄某甲、黄某丁随后追赶并将黄某乙殴打致伤。经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全身软组织挫伤二十五处,左下肢受钝器打击致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下肢受钝器打击致腓骨下段内缘不完全性骨折,左肋部受钝器打击致左七、八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捷胜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其在案件移交起诉期间经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尾市城区一工地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黄某乙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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