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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区,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探视子女问题在青云谱区航空路新大泽酒店1号楼门口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地上的三角铁砸向被害人头部并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23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黄某某、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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