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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路**排**号,现住址:宣化区**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不想与其生活,就以孙某某买农用三轮车为由与黄某某的弟弟杨某某借了一万元后离家出走。2020年3月31日,黄某某联系不上其妻子后,就和弟弟杨某某、妹妹杨某某三人去何家屯村孙某某家讨要说法,后黄某某把孙某某按倒后将孙某某殴打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协商调解,并出据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杨某某、杨某某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沽源金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鉴定资格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学军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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