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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号。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瑞安市**镇**村**大道**号的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依法执行公务,并委托贾某某等人驾驶货车至上述地点搬运涉案产品。当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货车停放问题与贾某某发生口角,在瑞安市**镇**村**大道**号厂房门口用拳头殴打贾某某脸部,导致贾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贾某某右眼外伤致右侧眼眶下壁骨折,右眼下睑一处创,长0.5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在瑞安市塘下镇罗山大道72号门口被民警抓获,于2018年7月30日经调解赔偿贾某某人民币16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某、余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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