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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谢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杨某某在建房屋一楼内吃午饭时因花销问题发生争吵。黄某某殴打被害人谢某某头脸部、腹部、手臂、腿部,谢某某被殴打后从房间跑出,黄某某追赶,谢某某摔倒在地,致使谢某某手臂、腿部受伤、左侧第7至9节肋骨骨折。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全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周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C-1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家庭琐事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单军

书记员:陈芳琦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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