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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街**号,患有三级高血压。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2019年6月12日批准,于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伍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宿舍内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伍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比对报告及前科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体检报告、拘留人员档案、拘留人员入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龙岗中心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的影像诊断报告、坪山区妇幼保健院初诊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存根、户籍证明、广西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伍某某殴打至轻伤一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2019年8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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