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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社区**村**巷**店附近喝酒时被害人王某某,后两人一同喝酒。同日5时许,黄某某看到王某某喝醉了,就让对方到其住处光明区凤凰街道**社区**村**号**房休息,双方来到房间后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过程中黄某某殴打王某某致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民警接报后于2020年7月8日6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社区**村**巷**号**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9月17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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