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楼。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自己位于本市龙华区**街道**区**栋**楼的肉铺门口大骂住在对面的被害人秦某某,双方因而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回肉铺持一砍骨刀将秦某某脖子划伤,致秦某某颈部单个裂创长达8cm,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被害人秦某某报警,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砍骨刀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骨刀1把;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被害人就诊病历等;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