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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9********,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3时许,鲁某某路过本区六指街新建村黄湾被告人黄某某父母家门口时,因门口的狗朝鲁某某叫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导致鲁某某左肩关节脱位。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黄陂区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清单、黄陂区六指街卫生院DR报告单、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甲、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抓获经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97110****。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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