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栋**单元**室,个体运输。2019年8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情感纠纷,在自己家中(沙市区**府**栋**单元**室)用刀将被害人段某甲捅伤,致段某甲的左侧胸腔积血,创伤性湿肺;外伤性脾损伤。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段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病情证明书、指认现场照片;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李某某、段某乙证言;5、荆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娟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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