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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街**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6时许,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某与驾驶小汽车的肖某某,在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路**桥下,因抢道行驶发生口角,坐在副驾驶室的被告人黄某某便下车劝解。在此过程中,黄某某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李某某的裆部踢了一脚,造成李某某右侧睾丸破裂。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关于民事部分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得到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许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元菊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354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处警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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