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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乡**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5月24日被云南省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贵州省盘州市**乡金蒙宾馆门口见罗某某躺在地上,便用脚踢罗某某,龙某某看见后便持啤酒瓶欲阻止黄某甲,被被告人黄某甲用破碎的啤酒瓶将其的脖子及脸部划伤。经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7日,由贵州省盘州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龙某某及黄某甲亲属黄某乙进行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黄某甲一次性赔偿龙某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6600元(叁万陆仟陆佰元整),龙某某对黄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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