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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六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吸毒,2016年8月1日被广西省贵港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因吸毒,2016年9月12日被广东省兴宁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迈阿密酒吧门口,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卢某某的头部和脸部,在其倒地后仍继续对其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卢某某双侧鼻骨和鼻中隔骨折。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卢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永秀 

检察官助理:黄  瑶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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