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宁德火车站广场一家饮食店门口,因在水桶中洗手受到被害人黄某乙的指责,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黄某甲持刀追赶被害人黄某乙,在车站广场旁小塘村路口,将被害人黄某乙的左侧大腿刺伤,形成12.8厘米创口,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亲属向被害人黄某乙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前往福州铁路公安处宁德车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回执、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摄影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吴某某、黄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邱小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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