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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因工程款问题与被害人林某某产生纠纷。2020年5月18日下午17时许,黄某某、李某某二人经商议,要求王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尾随被害人林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盘南小区附近,黄某某、李某某分别持棍下车,李某某先使用拳头对被害人林某某鼻部进行殴打,后持木棍继续殴打被害人身体,黄某某随即持铁棍上前共同参与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五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林某某同意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1826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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