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孟某某前往**苏木政府维修食堂排风设备。驾车行至**苏木**嘎查新冠疫情防控卡点时,卡点工作人员因未接到政府通知未予放行,黄某某等人驾车返程,途中王某某与政府人员沟通后再次返回卡点,因卡点工作人员尚未接到政府通知,故对黄某某等人不予放行,因此王某某与卡点工作人员长某某发生争吵,期间黄某某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根空心铁管殴打长某某头部左侧一下,致长某某受伤倒地。经科右前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管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世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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