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5115,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与被害人张某甲因琐事在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大牛沟村黄某某家中发生争吵,后双方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沟门附近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乙、面部打伤。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张某甲救治过程中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经法医鉴定:张某乙面部部外伤,颅脑凹陷骨折,硬膜外、硬膜下血肿清除术,颅骨骨折复位术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金甲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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