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工友何某某因工作发生口角,下班后俩人在鹿寨县**镇**大道**号**钢材经营部二楼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某持菜刀、被害人何某某持木板对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何某某左脸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兰光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165号新胜安置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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