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尖嘴”),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5时许,龙川县**镇**村朱某某租住的出租屋一楼大厅有群众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做庄时,在场的参赌人员杨某某与黄某甲因赌资发生口角,黄某某认为两人吵架影响其赌博便心生不满,于是将手里的扑克牌往前甩出碰到被害人杨某某右眼部位,致使杨某某右眼出血。被告人黄某某随即陪同被害人杨某某到医院治疗。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龙川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询证明、谅解书、协议书、赔偿收据等;
2.证人黄某甲、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活)[2019]01009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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