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镇**新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9月5日18时许,在云阳县**镇**村**组马某某地边的路上,因为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徐某某砍了地界相邻的被害人谭某甲家的一颗洋槐树,双方发生争吵,谭某甲、谭某乙父子看到徐某某手中拿着一把割草刀,便将其手中的割草刀夺走并丢弃在地上。徐某某又从地上捡石头朝谭某甲、谭某乙父子投掷,谭某乙便与徐某某发生抓打,黄某某、谭某甲先后上前帮忙,随后黄某某与谭某甲、谭某乙父子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黄某某用藏在身上的铁质凿子捅刺谭某甲腹部一下致其受伤,随后逃离现场。经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甲的损伤程度系重伤。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云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法医验伤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丙、马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万州移民开发区法医学会损伤及伤残程度鉴定书、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云阳县**镇**新区**房,联系方式1573061****、1389692****、1851231****。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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