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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专卖店购买鸡蛋,因被害人刘某某购买鸡蛋过程中挑拣引起被告人黄某某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不同程度损伤,其中被害人刘某某右距骨、跟骨前缘及骰骨骨折。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X线报告书、MR诊断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富泓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单元**室。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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