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4********,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9月12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村自家小卖铺门口,因放鞭炮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吵。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先动手殴打被告人黄某某,二人相互拉扯,被告人黄某某挣脱后到其小卖铺柜台上拿水果刀返回现场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左颈部刺伤。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经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颈部皮肤软组织割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8时30分许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法医伤情鉴定意见;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个旧市**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联系电话:1898737****;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一碟,《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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