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车辆刮擦在本市官渡区**立交桥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架。黄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量刑情节有: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系自首;3、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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