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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释放,2020年11月3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申某某、王某某到镇雄县**房**楼**宿舍找刘某某讨要债务,双方发生争执发生抓扯,刘某某脸部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此次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刘东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了对方损失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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