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汉族,文盲,职业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街道办**村**组。2018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合阳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行政处罚200元的罚款,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合阳县城关**镇**村**组家中盖房时,因扩展院基与该村被害人刘某家发生纠纷,刘某和其儿子白某某遂在其家土埝上阻挡施工,黄某某便在其后院搭梯子爬到土埝上将刘某拉扯倒在地上,用脚在刘某的身上乱踩后,并用腿跪压在刘某的胸腹部继续殴打,致刘某受伤。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刘某此次损伤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左侧胸腔积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自然资源局答复意见、民事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案卷材料两册,证据材料九页,光盘四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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